為保證安全生產,本規程對起重機械的設計、制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規定。
起重機的強度、剛度、穩定性、結構件在腐蝕性工作環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傾覆穩定性等,一般應滿足 gb3811-83《起重機設計規范》的規定。
本規程適用于:橋式起重機(包括冶金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 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具。
本規程不適用于: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1 金屬結構
1.1 結構件的布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排水。
1.2 結構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對接焊縫質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縫射線探傷標準》中二級焊縫,或 jb 1152-81《鍋爐和鋼制壓力容 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中一級焊縫的規定。
1.2.2 焊條、焊絲和焊劑應與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適應。
1.2.3 焊條應符合 gb 981-76《低碳鋼及低合金高強度鋼焊條》的規定;焊縫應符合gb 985-80《手工電弧焊焊接接頭的基本型式與尺寸》與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頭 的基本型式與尺寸》的規定。
1.2.4 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1.3 高強度螺栓連接
必須按設計技術要求處理并用專用工具擰緊。
1.4 司機室
1.4.1 司機室必須安全可靠。司機室與懸掛或支承部分的連接必須牢固。
1.4.2 司機室的頂部應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靜載荷。
1.4.3 在高溫、有塵、有毒等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應設封閉式司機室。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設防風、防雨、防曬的司機室。
1.4.4 開式司機室應設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欄桿。并應可靠地圍護起來。
1.4.5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內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
1.4.6 除流動式起重機外,司機室外面有走臺時,門應向外開;司機室外面沒有走臺時,門應向里開。司機室外有無走臺都可采用滑動式拉門。
司機室底面與下方地面、通道、走臺等距離超過2m時,一般應設置走臺。
1.4.7 除流動式起重機和司機室底部無碰人危險的起重機外,與起重機一起移動的司機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臺等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
1.4.8 橋式起重機司機室,一般應設在無導電裸滑線的一側。
1.4.9 司機室的構造與布置,應使司機對工作范圍具有良好的視野,并便于操作和維修。
司機室應保證在事故狀態下,司機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對司機的危害。
1.4.10 司機室窗子的布置,應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凈。
窗玻璃應采用鋼化玻璃或夾層玻璃,并應只能從司機室里面安裝。
1.4.11 內部工作溫度高于35℃的和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起重機如冶金用的起重機司機室應設降溫裝置。
工作溫度低于5℃的司機室,應設安全可靠的采暖設備。
1.4.12 在高溫環境直接受熱輻射的司機室,應設有效的隔熱層。受熱輻射的窗玻璃應采用防紅外線輻射的鋼化玻璃。
1.4.13 司機室應設有舒適可調的座椅、門鎖、滅火器和電鈴或警報器,必要時還應設置通訊聯系裝置。
1.5 欄桿
高度應為1050mm,并應設有間距為350mm的水平橫桿。底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圍護板。
欄桿上任何一處都應能承受1kn(100kgf)來自任何方向的載荷而不產生塑性變形。
因在空中潤滑或維修,而在臂架上設的欄桿,其扶手應能懸掛安全帶掛鉤,并應承受4.5kkn(450kgf)的載荷而不被破壞。
1.6 直立梯
梯級間距宜為300mm,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踏桿距前方立面不應小于150mm,梯寬不應小300mm。
當高度大于10m時,應每隔6-8m設休息平臺;當高度大于5m時,應從2m起裝設直徑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鄰兩圈間距為500mm。安全圈之間,應用5根均勻分布的縱 向連桿連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應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斷。
直立梯通向邊緣敞開的上層平臺時,梯兩側扶手頂端比最高一級踏桿,應高出1050mm,扶手頂端應向平臺彎曲。
1.7 斜梯
應按表1的要求設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級間距應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時,應在7.5m處設休息平臺。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設休息平臺。
梯側應設欄桿。
表1 對斜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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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水平面夾角(°)│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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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級間距(mm) │ 160│ 175│ 185│ 200│ 210│ 225│ 235│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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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板寬度(mm) │ 310│ 280│ 249│ 226│ 208│ 180│ 16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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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起重機上的走臺寬度(由欄桿到移動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間的距離)對電動起重機不應小于500mm;對人力驅動的起重機不應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對移動構件或物體的走臺,其凈空高度不應小于1800mm.
走臺應能承受3kn(300kgf)移動的集中載荷而無塑性變形。
1.9 防滑
梯子踏板、走臺平面應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屬結構的報廢
1.10.1 主要受力構件失去整體穩定性時不應修復,應報廢。
1.10.2 主要受力構件發生腐蝕時,應進行檢查和測量。當承載能力降低至原設計承載能力的87%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對無計算能力的使用單位,當主要受力構件斷面腐蝕達原厚度的10% 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1.10.3 主要受力構件產生裂紋時,應根據受力情況和裂紋情況采取阻止裂紋繼續擴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強或改變應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構件因產生塑性變形,使工作機構不能正常地安全運行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
對于一般橋式類型起重機,當小車處于跨中,并且在額定載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時,如不能修復,應報廢。